合伙协议书

时间:2021-12-28 13:22:01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实用的合伙协议书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协议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协议书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合伙协议书5篇

合伙协议书 篇1

  甲方: 电话:

  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电话:

  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双盈之目的,就数码类产品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地点:乙方借用甲方座落在宁德市************同方电脑专卖店入口处一部分用于数码类产品销售,借用期半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2日。

  3、合作费用:合作期间,乙方支付给甲方场地使用费每月人民币捌佰元整。乙方每月一次性支付使用费。

  4、合作要求: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合作地点只能作为数码类产品销售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租赁期间不能破坏甲方专卖店整体形象。

  5、付款办法:合作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应当在当天内向中甲方交付保证金捌佰元(双方合作期满后,场地及设施能完好交还甲方,甲方应如数退还保证金);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场地的原则,场地租 1

  金每月一日交一次,首次随同保证金交清,交纳。

  6、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条款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一方承担。

  (2)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把场地转租他人或与人对换,如有违反,甲方除有权收回场地外,乙方应按年租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逾期每一天按月租金和其它费用的2%向甲方交纳滞纳金,以此类推。逾期半个月未交纳租金的除按上述实行外,甲方有权收回。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合伙协议书 篇2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 %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 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合伙协议书 篇3

  1.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2.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3.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甲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协议书 篇4

  订立协议各合作人:

  甲方: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内容:

  第一条 合作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方式、期限。

  (一)甲方___(姓名)以提供特色班____教室场地、教学教具、招收学员、广告宣传等方式出资、组织与乙方共同开办____特色班。

  乙方___(姓名)以提供特色班____师资力量、教学教具、学员考级等方式出资、组织与甲方共同开办____特色班。

  (二)双方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正式签订。

  (三)本合伙出资教学教具及相关设备,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协议书 篇5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20xx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企业出资共计人民币__ _元,大写。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伙人同意;

  2.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9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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