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

时间:2020-09-02 08:00:21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有关工作方案模板汇编6篇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我们需要提前开始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好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作方案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关工作方案模板汇编6篇

工作方案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以下统称“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市级审查、分级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初审,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设施和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未申明联系方式,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审查部门必要时可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煤炭经营

  第二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七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煤炭代理配送。

  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罚则条款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依据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审批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工作方案 篇2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农村保障体系,根据《新罗区20xx年度“三农”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涉农保险“,构建覆盖全镇农村人口的保险保障体系,提升“三农”社会保障水平。

  二、运作模式

  将“三农”综合保险与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单独的保险公司商业运作转为与政府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人保承保的政企联动机制,大力推进“三农”综合保险,增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减少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

  三、工作机制

  成立镇“三农”保险工作站,每个村要设立“三农”保险服务联系点,并选聘1至3名协保员(3000人以下的村配1名,3000-6000人的村配2名,6000人以上的村配3名),做到层层有机构,村村有人员,为“三农”综合保险承保、理赔、宣传、咨询等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四、推进险种

  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中央、省、市确定的农村住房、自然灾害公共责任、水稻、能繁母猪、森林综合等五项政策性涉农保险险种,同时根据农民在人身、财产、生产、生活等方面保险的迫切需求,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先行推出适合本地的“三农”综合保险险种。

  具体推进项目及要求如下:

  1、推广险种。主要推广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便捷的农村保险险种,并根据农村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创新。主要推广的险种包括:①小额农村家庭财产保险,②小额农村人身意外保险,③村干部责任险,④计划生育手术安心保险,⑤务工农民小额保险,⑥露地蔬菜种植保险,⑦日光温室、大棚保险,⑧花卉苗木种植保险,⑨茶叶、果树种植保险,⑩烤烟种植保险,鸡、鸭、兔养殖保险,农民小额信贷保险,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13个险种。

  2、必推险种。①小额农村家庭财产保险,②小额农村人身意外保险,③村干部责任险,④计划生育手术安心保险,⑤农业产业险(包括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日光温室、大棚保险,花卉苗木种植保险,茶叶、果树种植保险,鸡、鸭、兔养殖保险5个险种,各村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从5个险种中挑一个作为必推险种)。

  3、其他险种。各村可根据地方特色有选择性的开办。

  五、目标任务

  6月底前完成挂牌成立“三农”综合保险工作站和组建一支农村协保员队伍,并完成业务培训,7月全面开展“三农”综合保险工作,9月底前必推险种完成承保面达到80%以上,至年底承保面力争达到90%以上。

  六、扶持政策

  为快速推进“三农”综合保险,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保障水平,由市、区、镇三级财政给予政策支持。

  (一)保费支持

  采用递减式补贴模式,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第一年保费市、区两级财政补贴50%,农民自主承担50%;第二年递减到30%,农民自主承担70%;第三年及以后按15%补贴,农民自主承担85%。

  (二)经费支持

  各村设立的村级保险协管员由镇政府、人保财险公司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固定补贴(按各50%的比例分摊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镇政府成立“三农”综合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财政所、民政办、计生办、林业站、农技站、农机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劳动保障所、卫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三农”保险工作站,由“三农”保险工作站具体负责推进“三农”综合保险的规划、指导、检查、落实等工作。各村主干要指定专人具体抓。镇直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三农”综合保险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之一,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工作机制的长效性。

  (二)强化目标考评,确保实效。将推进“三农”综合保险工作列入镇对村的考评内容,镇“三农”保险工作站将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各村“三农”综合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适时召开专题会,听取进展情况汇报。

  (三)健全工作体系,做好服务。

  1、健全工作机构。镇设立“三农”保险工作站,各村相应设立“三农”保险服务联系点,明确办公场所,挂牌服务。

  2、配备工作人员,明确职责。镇工作站配备站长1人,由分管领导兼任,负责“三农”综合保险机构筹建、部门协调等工作;副站长1人,主要负责“三农”保险工作站日常工作,制订工作计划,部署和布置业务工作,公关协调,以及业务培训、受理报案、上报数据等工作;内勤工作人员1人,负责签单、资料整理、数据录入等工作。各行政村聘请的协保员负责“三农”综合保险政策宣传、动员投保、保费收取、资料收集等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及镇直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流动宣传车、文化活动、宣传资料以及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三农”综合保险。在各个行政村要开辟“三农”综合保险宣传栏,协保员要走家串户,深入农户开展宣传,让每位农民都了解“三农”综合保险的内容,了解“三农”综合保险的政策,使“三农”综合保险深入人心。

工作方案 篇3

  县农合办会同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医保中心近期对我院进行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医院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现汇报如下:

  一、 医疗服务行为及收费方面

  医院要求全体医务人员本着“以病人为中心守信利民服务”的原则做到“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让病人在我院诊疗的过程中真正感受到“公开透明、取信于民”。

  1、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超标收费、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等不规范收费现象。

  2、进一步完善我院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医疗服务收费透明度。我院已分别在门诊大厅的LED大屏幕和医保科门口对每一位医保病人的总费用及报账情况进行了公示,另外还设置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的公示牌,对各科室住院病人医疗服务收费实行“一日一清单”、门急诊病人医疗收费实行“一人一清单”制。

  3、医院将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对全院医疗收费行为(包括:门诊处方、在架病历检查情况及归档病历)进行全面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导,严格把握用药及检查指征,对于贵重药品、超过100元的特殊检查和自费项目必须对病人或者家属进行告知并签字。同时要主动

  接受社会和病人对我院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督减少医疗服务收费投诉要积极处理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收费的投诉对发现的违规医疗服务收费要进行原因分析、及时整改、坚决纠正相关责任坚决落实到科室和个人。

  4、取消原定的套餐收费、组合检查,真正做到收费透明化。

  5、应物价局要求对X线等检查项目进行合理的降价。

  6、按照政府要求定期报送并公开发布有关医疗服务费用信息如每门诊人次费用、每住院床日费用、单病种平均住院费用、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等。

  二、执行医改政策方面

  1、各科室及门诊医师进行医改政策学习,更进一步宣传三保合一“600元报账模式”,严格把握报账指征。

  2、为了减少患者的负担同时降低医疗风险、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要求各病种进行专科专治。对于有必要或者要求转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的住院患者,必须由科室主任会同医务科主任和相关的业务院长进行会诊确定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同时到医务科进行登记。

  3、医院将组织开展向卫生行业先进典型人物的学习,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体医务人员要做到仪表端庄、衣着整洁、语言和蔼、主动沟通、关爱病人,仔细周到为广大病友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4、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高值耗材按照合同采购合理

  使用。

  5、全体员工要做到不私自收取病人或家属的现金,不收受病人或家属红包、物品等;不收受任何方式的回扣,不得以任何方式的开单提成,不非法执业,不出具假证明,不能乱收费,不推诿任何病人,不使用假劣药品,不设立小金库,由纪检小组进行督查。

  6、开展全院性行风建设自查自纠和行风建设满意度民意测定调查工作,行风办公室每季度开展一次门急诊病人、住院病人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测评确保服务满意度≥90。考核办公室每季度开展病人、临床科室对职能科室、管理科室、医技、后勤部门服务满意度的调查确保服务满意度≥90。

  今后我们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做好院内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医疗服务工作的发展,以上内容,敬请领导提出宝贵指导意见。

工作方案 篇4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关于xx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县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巩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提升办学水平,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资助面按上级文件规定为上年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确定,低保户学生,每学生1250元,其他类型的贫困生每学生600元,按学期发放),特订此方案: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成立学校助学管理机构:

  组长:林xx

  副组长:吴xx

  成员:白xx、各班主任。

  二、我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资格认定、流程和名额:

  1、学校在教工会上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在全校高中部宣传发动,然后由学生自行申请;

  2、贫困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该生所在村委审核盖公章;

  3、学校助学管理机构和学校行政共同审核全校各级各班上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情况,确定受政府资助学生;

  4、总名额131名(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所分配名额):高一级:34人;高二级:44人;高三级:53人。

  三、公示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名单,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1、各班公示,师生代表签名;

  2、学校公示栏公示。

  四、各班班主任找已提出申请而又未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谈心,说明情况,并鼓励这些学生继续努力学习。

  xx中学

  xx、10、24

工作方案 篇5

  针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针对幼儿园儿单的袭击行为,给广大儿单在肉体与心灵上都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吸取这些惨痛教训,按照市《关于幼儿园安全工作通知》的要求,特制定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

  一、防火预案

  (一)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

  1、成立由园长、后勤分管副园长、消防安全员、保健员、各班班主任组成的防火领导小组。

  2、后勤人员组成灭火行动组,积极协助专业灭火人员的工作。

  3、各班教师、保育员负责疏散引导幼儿。

  4、保健大夫协助医疗人员负责救护工作。

  (二)日常工作要求

  1、防火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不断完善防火设施,绿色通道标志明显,每班配有紧急疏散图,应急灯能正常使用。

  2、幼儿在园活动时,活动室前后门、走廊门必须处于打状态,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3、食堂操作间、加工间要保持通风。排油烟机要定期清洗,不留油垢。

  4、要加强对幼儿和工作人员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人员做到会使用灭火器结合教育内容进行防火演习,使其掌握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技能。

  (三)报警和火灾应急处理

  1、发现火灾后,必须立即拨打119报警。在报警电话中,要说明以下情况:起火单位、位置、着火物、火势大小、火场内有无化学物品及类型、着火部位、报警人姓名、单位及所用电话等,并派人员在醒目处等候接车。

  2、报警同时,开启消防电源,打开应急照明设施和安全疏散标志。

  3、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由灭火行动组尽力控制火势蔓延。

  4、若火场内有人员,则应用灭火器具减弱火势对人员的威胁,全力疏散、抢救人员脱险逃生。

  5、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发生爆炸事故、烧毁重要物资、形成大面积燃烧等影响全局的情况,应列为主要方面予以处理。

  6、灭火行动组应分秒必争,迅速行动,找准着火点,果断扑救,抓住时机,不等不靠,为继续开展全面深入的扑救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7、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保持道路畅通,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8、扑救固体物品火灾,使用灭火器;扑救液体物品火灾,使用灭火器、沙土、湿的棉被等,不可用水。

  9、不得组织幼儿灭火。

  10、及时报告主管单位领导。

  二、防食物中毒预案

  (一)成立防食物中毒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

  1、成立由园长、后勤分管副园长、保健人员、食品采购员、各班班长、保育员组成的领导小组。

  2、保健大夫协助医疗人员负责救护工作。

  3、食堂班长负责保存好食物留样。

  (二)日常工作要求

  1、食品原材料要到信誉好的正规厂或商家购买。除调料外,所有食品全部由食堂加工制作,不购买现成的食品。

  2、掌握好食品原材料库存量及存放时间,妥善管理,不得出现发霉变质现象。仓库内要做好灭鼠工作。

  3、原材料的储存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食品的存放、加工、分发要生熟分开。

  4、已加工完的饭菜盛桶后要及时加盖、离地,做好防蝇防尘工作。

  5、饭菜按量制作与分发,不得存放剩饭菜。

  6、饭菜实行24小时留样并做好详细记录。

  7、非食堂人员严禁进入食堂。食堂人员禁止一人单独在食堂。

  8、各班教师加强对幼儿的观察,及时发现异常现象。

  (三)事故应急处理

  1、就餐后,当幼儿出现呕吐、腹泻等现象时,带班教师要立即将幼儿送往医院,并向园长汇报。

  2、食堂人员负责保留好饭样及餐具,并送往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验。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食堂。

  3、组织保健大夫、后勤副园长、骨干教师组成的陪护队伍,具体负责陪护事宜。

  4、稳定幼儿情绪,做好家长工作,保证幼儿园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5、及时向主办单位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落实实各部门职责

  1、成立由园长、后勤分管副园长、保健人员、各班班主任、保安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

  2、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工作。

  (二)日常工作要求

  1、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幼儿入园、离园时,保安人员要在大门口巡视,幼儿入园、离园后及时关闭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幼儿园。

  3、幼儿园大门保持上锁关闭状态,有外人进入时,必须查明身份,做记录后方可入园。

  (三)事件应急处理

  1、突发事件当事人立刻通过电话报告园长。

  2、园长、保健大夫等相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按照职责进行工作;外来因素造成的突发事件要报告主办单位领导。

  3、如是意外事故,保健大夫简单处理后速送医院;如是外来人员造成的事故,迅速拨打110报警。

  4、紧急疏散幼儿和工作人员到安全地带,确保幼儿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5、在等待救援的同时,严格控制闲杂人员和家长进入幼儿园,避免出现混乱状态。

工作方案 篇6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药品gmp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安〔〕8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根据gmp认证检查标准,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组织检查,查处纠正违反gmp行为,促进药品生产企业gmp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频次

  监督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常规检查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驻厂监督检查;有因检查是指因举报投诉、药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等情况和重点监控企业有针对性实施飞行检查。

  (一)跟踪检查范围:全市辖区内所有持有《药品gmp书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覆盖面100%。

  (二)飞行检查范围:注射剂生产企业100%,其他企业不低于20%。

  (三)驻厂监督检查:全市注射剂、特殊药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制度,实施驻厂监督检查。

  (四)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检查。

  (五)肥西、长丰县局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将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结合,覆盖面100%。

  (六)检查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省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省药品gmp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七)检查频次:按照《省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的规定,原则上是每家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但对信用度低的企业、申请恢复生产的企业、多次被国家局、省局质量公告的企业应增加检查频次。

  三、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1.根据企业专项整治以来的情况,结合企业生产品种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检查应与品种工艺相结合。企业有3个以上品种的,每次检查应至少对3个品种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全年检查品种应占企业年度生产品种的60%以上;3个品种以下的,应对所有品种进行全过程检查,并在检查报告中描述。

  2.对、被暂控药品gmp证书不能正常生产的、信用等级低的、举报事实较为清楚的企业实施药品gmp飞行检查。

  3.完成省局交办的飞行检查任务和对县级gmp跟踪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监督检查与阶段性任务和突发性事件等专项检查相结合。

  5.我局将结合日常和驻厂监督检查,对企业在认证和跟踪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整改情况定期上报省局。

  四、监督检查的重点环节和内容

  (一)重点检查的企业和品种:

  1.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和特殊药品等高风险的品种;

  2.企业通过药品gmp认证后新增品种的检查;

  3.近2年产品被国家和省质量公告不合格的、省(含外省)抽检产品多次不合格的;

  4.有举报且事实较为清楚的;

  5.涉嫌违反药品gmp要求或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重点检查的环节和内容

  1.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的专业、学历、资力、培训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质量保证部门:按规定对物料供应商的审计情况;对物料、半成品的使用、成品放行及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生产(配制)全过程的有效监控情况。是否履行监督投料的职责。

  3.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对物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取样、留样,按药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包括图谱)的真实完整情况,委托检验的执行情况。

  4.物料管理: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退货、不合格物料或产品是否严格管理。

  5.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原申报工艺和处方进行生产;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补充申请;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工艺验证数据是否完整、真实;按照gmp规范实施生产管理的情况。

  6.注射剂类药品中无菌生产执行情况,可最终灭菌药品的灭菌工艺执行情况,有关无菌或灭菌工艺、设备验证情况。

  7.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产品销售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8.自检与整改:企业定期组织自检及缺陷项目整改情况。

  9.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符合规定;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药品质量控制情况。

  10.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实施情况。

  11.药源性兴奋药物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销售渠道是否符合要求。

  五、组织人员和检查时间

  1.检查组由2—3人组成(至少有1名gmp检查员)。

  2.监督检查自4月底开始至10月底结束。检查时间应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一般为2—3天;飞行检查根据需要确定时间,以核实查清为原则;驻厂监督检查时间由驻厂监督员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重点以针对企业薄弱环节和生产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六、监督检查的原则和程序

  1.检查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局工作的统一部署进行。

  2.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gmp检查标准突出重点,及时汇总情况,现场填写《检查报告》。对不符合gmp标准的,要态度明确,不得含糊或隐瞒。

  3.检查时,要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现场管理情况进行记录或拍摄,对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并及时填写《药品检查现场记录》、《调查笔录》及时汇总情况,完成《药品现场检查报告》;符合立案条件,要规范、制作处罚文书。

  4.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企业沟通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员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予以注明。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省局。

  七、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照本方案实行。

  八、监督检查的纪律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会同稽查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评定标准的,要如实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包庇。

  九、总结上报工作

  1.县局应于X月X日和X月X日前上报半年和全年的监督检查报告及总结;

  2.市局应对检查情况分期分批汇总后报省局,并定期上报半年和全年的监督检查总结。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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