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时间:2022-11-04 17:36:40 责任书 我要投稿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责任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通过签订责任书,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职责。你所接触过的责任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欢迎大家分享。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责任书。

  1、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储存、销售属本辖区安全管理。

  2、运输、生产、储存、销售危化品必须持有特种行业的证件。

  3、非法生产、销售土火炮、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品,本辖区责任人有权禁止和举报。

  4、危化品及烟花爆竹存储必须有专用库房,并离人集地稀少的地方,按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运输和存储。

  5、本辖区内外流经销的土火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有权没收其实物并报告镇安监办。

  6、随时对辖区的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定期排查、整改,并报镇政府,如不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人:

  日期: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为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朝阳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坚持控制总量,按销售许可证指定的地点销售。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

  三、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配戴胸牌上岗销售。

  四、销售摊点严禁经营和销售未贴标识码的烟花爆竹,不得燃(试)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或有人举报,除没收所售无标识的商品外,将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在指定地点设置帐篷进行销售。并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六、安监站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对一证多用或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等非法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七、对不按许可证批准数量储存的,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责任人:

  日期: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3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安全责任险、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内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必须齐全,之后方可经营。

  三、必须设立专柜销售,专柜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储存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超量储存(标准:15件以下),经营门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许储存;如有非法储存,限3日之内搬到仓库储存,过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如专人燃放、拉、摔、砸三无产品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违者一律查扣。

  五、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必须有完备的流向登记(备查)。

  六、必须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人:

  日期: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4

  甲方:魏家台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魏家台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1、乙方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__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乙方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乙方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及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2、认真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教育,并认真贯彻落实。

  3、帮助和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4、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5、经常性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6、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合法经营。

  7、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附则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于年底进行考核,如乙方执行较差,甲方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烟花爆竹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对合法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好的经营户,将给予通报表扬,以作示范。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5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史县实际,特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零售商考核目标

  1、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xx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规定专柜经营,堆放整齐,分类堆放。

  4、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合法的批发公司批发进货,决不从不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违禁产品。

  5、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配备消防器材,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6、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商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每个零售点缴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为安全经营,规范经营,奠定资金保障。

  二、经营负责人考核目标

  1、认真执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零售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的安负责。

  2、经营负责人必须组织销售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3、根据烟花爆竹的各个销售时期,特别是“三大节日”期间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安全抽查。

  4、经营负责人全面负责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6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自爆自燃等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由县供销社、土产公司统一布设,经县公安局批准,严禁走街串村销售。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做到:

  1、不私自生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爆炸物品;

  2、不非法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拉炮、砸炮、打火纸等及制作烟花爆竹所用的黑药、烟火剂等爆炸物品;

  3、不向其他人提供生产烟花爆竹所需的工具、原料、房屋及其他设备。

  三、凡有上述行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生产工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或110

  五、保证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证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和保证人各存一份。

  政府镇

  负责人:

  村(单位):

  负责人:

  年一月十五日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7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____年2月11日至____年3月5日止),安监办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王宝营子乡安监办

  经营单位:__

  负责人:____

  负责人:__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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