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开发设计合作协议书

时间:2024-09-03 12:41:3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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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设计合作协议书

  在现实社会中,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产品开发设计合作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产品开发设计合作协议书

产品开发设计合作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产品开发设计合作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内容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合作_____产品开发设计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1)____品牌策略与形象设计;

  (2)____产品策略与设计。

  第二条 项目参与人员

  1.项目总监:_____,主管产品开发全程的管理与设计方案的指导把关。

  2.企划主管:_____,品牌策划研究教师,主管品牌总体策划及形象设计。

  3.设计主管:_____,工业系教师,主管用户研究规划以及家具设计指导。

  4.设计师:有经验的美院毕业生_____人,负责产品创意设计及品牌形象设计。

  5.情报助手:美院学生_____人,参与前期调研的情报准备以及其他辅助事务。

  6.甲方相关人员_____。

  第三条 项目流程及时间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供相关技术要求,并提供相关产品的特殊安装配合要求,供乙方在设计过程中使用。

  (2)应合作需要,甲方提供电脑设备,办公桌椅,传真机,电话机等工作用具。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使用并负责保管,项目完成后归还甲方。

  (3)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本次项目过程所需的各项费用。

  (4)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其工作所需的产品资料。

  2.乙方责任:

  (1)乙方按时完成相应工作,并将相关设计资料之电子文件提供给甲方备存。

  (2)乙方应保证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不参与其他项目的设计工作,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以及甲方的各相关管理规定。

  (3)乙方提供相应对策划,设计服务。

  (4)推广及销售阶段(_____-_____月)乙方不再提供任何服务,但是应甲方的'要求给予策略上的指导,甲方可以行业的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第五条 设计费用的支付

  1.为确保工作的作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本次项目收费采取工资形式分期在每月月初支付设计费用。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

  2.本次项目工作时间为_____个月,人员工资及工作室水电,网络,电话,交通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万元。

  第六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公开发表或对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资料,因乙方泄密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鉴于本项目属研究性质,乙方不保证所有成果均能获得知识产权。如有相关专利产生,其所有权为甲方专有。

  3.甲方产品上市后,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对该项目成果享有在学术交流、公开展示等场合之使用权及署名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协议缔约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若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其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的约定,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或造成甲方侵犯他方知识产权,并给甲方造成经济上或声誉上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在项目前期评审点及项目中期评审点,都有权根据对方的工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合作,如果终止协议,在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1.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有约束力的;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协议—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开发设计合作协议书2

  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第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

  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

  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

  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

  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

  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engineer、reverseassemble或de-compile)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⑴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本协议书之效力、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2、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成为乙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订而将甲方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知识财产权授权予乙方。

  3、非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或影印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乙方应

  依甲方之要求,至迟于确定本计划不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次日起10工作日内,由乙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甲方机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将机密信息销毁或删除;乙方并应于销毁或删除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予甲方,叙明其已完成该事实。

  第四条、其它约定

  1、甲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负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机密信息予乙方之义务,亦不担保其因本计划所提

  供或揭露之信息之完整性、正确性或合目的性。乙方并明了机密信息必然会含有诸如印刷错误、计算错误、缺漏或其它形式的错误。基于此,乙方如发现上开错误应主动通知甲方,以维持甲方提供信息的.正确性。

  2、于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书面之通知径行终止本合约:

  ⑴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任何约定。惟甲方如认定该违反系属轻微,甲方得先定期限,要求乙方改善。

  ⑵乙方无法支付其日常费用、停止进行其惯常业务或申请进行破产或类似程序。

  ⑶乙方将其现有资产超过50%部份,转让予第三人。

  ⑷乙方为第三人并购或与第三人合并。

  ⑸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者。

  ⑹乙方或上开第二条第1项乙方在职务上或业务上知悉机密信息之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或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因涉及诈欺、虚伪陈述、妨害秘密或其它类似犯行而经司法机关追诉者。

  3、基于乙方充分认知甲方保护相关机密信息之迫切需求性,故如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其它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有泄密情事,而拟透过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保全程序或先于执行程序获得实时救济时,乙方同意免除并抛弃甲方预供担保之义务,甲方得仅以释明请求法院准为上开裁定。

  4、本协议书中任何条款倘相互抵触或与法令相抵触时,视为无效;其无效仅限于与法令相抵触部份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书之其它部份。

  5、双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具有合伙、雇佣或相互代理之关系。除就本计划正式签署采购、委托或合作合约外,双方为洽商本计划所为之任何讨论及机密信息之揭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释为双方已就本计划达成合意或承诺。

  6、本协议书权利义务之免除、限制、转让、增删、修正或修改,应由甲方和乙方合法授权之代表人以书面签署之文件为之。非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亦拘束任一方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7、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于生效日起5年内有效,乙方应依约负保密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业务关系之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8、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时,除应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外,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计:人民币100万元整,乙方并应当承担甲方因执行本协议书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9、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甲方所在地法律解释及补充之;双方因本协议书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书于双方签署时即生效力。

  2、本协议书壹式贰份,每份皆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协议书人: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产品开发设计合作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开发、经营绒服、等外贸产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第一条合作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年度(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绒服、外贸男装产品设计,甲方负责将乙方设计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

  2、以甲方的名义对外销售双方合作的绒服,等男装外贸产品。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绒服、等男装外贸产品(________年四季)的设计研发。乙方应该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春季产品的设计;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夏季产品设计;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秋季产品设计;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冬季产品设计。以上产品设计经过甲方认可后,甲方将该产品投入生产和销售。乙方应努力确保研发产品具有时尚性,可销售性。如果乙方设计的产品不具有时尚性、可销售性,或者如果将乙方设计的产品投入生产、销售将给双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拒绝将该设计投入生产销售。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绒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该知识产权仅供甲乙双方使用,甲乙双方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不得单方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者委托、授权

  第三方使用。

  3、绒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销售和生产由甲方负责。甲方应该在认可乙方设计后的天内将该产品加工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4、甲乙双方在该项目合作期间财务管理以甲方为主,乙方有权查询核对财务,有权复印取得财务资料。

  第三条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对绒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39;利润分配采取按年度分红方式。

  按以下顺序分配:

  第一项:首先归还甲方为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第二项:支付

  第一项之后的利润,其中的70%用于下年度扩大生产及销售,其中30%用于甲乙双方分配,甲方有该30%利润中的75%的利润分配权;乙方该30%利润中的25%的利润分配权。

  第四条关于合作开发产品的借款约定

  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如合作产品需要资金周转时,甲方将保证无息出借资金给合作项目,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

  双方实现销售收入时,优先安排归还甲方所出借的资金。

  因资金不足,使接单不能足额完成,甲方要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利益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薪金及其他待遇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薪金(设计费用)人民币15万元。甲方在每年度结束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果双方按照

  第二款进行了利润分配,则不再向乙方支付薪金(设计费用)。

  2、如果绒服、等男装外贸产品当年利润达到人民币1000万时,甲方无需根据该条

  第一款约定向乙方支付年薪(设计费用)人民币15万。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汽车油费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设计的任一季节产品不具有时尚性、可销售性,或者乙方设计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未能达到双方预期的销售数额,甲方有权拒绝将该设计投入生产销售并可解除合同。

  2、如果将乙方设计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可能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拒绝将该产品投入生产销售并可解除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5、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他方的经济利益,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6、因情况变化,当事人各方经过协商同意。

  7、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补充性条款

  1、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股东的要求公开,各方有权查阅各种经营资料。

  2、合作产品除由甲方生产、销售外,各方股东及亲戚不得从事该产品生产、销售,亦不得授权他人从事该产品生产和销售。

  3、乙方除与甲方合作及自有的公司北京XX公司外,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研发等相关的兼职业务。

  4、绒服、等男装外贸产品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设计,款式转为其他公司财产或擅自使用。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第十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各方合发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由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北京订立。

  本合同正本___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

产品开发设计合作协议书4

  合作双方: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微信公众号开发”项目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微信公众号二次开发和微网站建设,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开发费用。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须配合乙方提供申请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材料。

  2本微信号内的客户信息资源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客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3甲方不得通过微信平台发布违法违规的内容。

  22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微信公众号的申请开通以及相关技术开发。

  2乙方开发的公众号具有以下功能和相关服务:

  1)根据甲方要求,单独定制发开微网站整体模版模块。

  2)在甲方微信内嵌入微网站,微网站具有图片及文字介绍功能,具体包括项目介绍、户型、地段、配套、促销活动、企业介绍等页面。

  3)提供刮刮乐、水果达人、大转盘、微信预约看房、微信360全景看房、一键拨号、位置导航等活动和功能模块开发。

  4)提供微网站后台编辑功能,能编辑网站的图片和文字,能编辑生成以上的活动模块,能自定义智能回复。

  5)微信公众帐号认证及菜单开发服务(公众帐号认证费300元为微信收取,需另行支付)

  6)项目运行的服务器和相关网络服务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网站的'顺利运行。

  7)乙方赠送微网站上线后一个月的微信公众号运营服务。

  7)后期定制功能板块开发以另行约定协议为准。

  3乙方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完成开发,并保证微信公众号顺利上线使用。

  三、付费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微信平台技术开发费用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元),第二年开始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服务器及网络费用每年人民币伍佰圆整(500元年)。

  四、付款方式:

  1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

  2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6750元),余款在乙方完成开发并交付给甲方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年开始的服务器及网络费用,于之后每年的5月1日前支付。

  3、甲方以电汇的方式支付,乙方所开立的银行帐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之修改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

  其未尽事宜由各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协议的解除和争议解决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可在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1)因对方违约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因一方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协议目的;

  (2)由于电信运营商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履行的必要的;

  (3)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

  2、本协议及其附件或补充协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盖章:

  联系人:

  签约时间:

  乙方盖章: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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