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书

时间:2021-09-15 14:43:0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离职协议书8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离职协议书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离职协议书8篇

离职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与乙方_____原于_____年_月_日签订的合同名称:_____的合同,现因_____由于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_____年_月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给__方造成损失计人民币____万元整,由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从原建房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已收取乙方人民币共万元整,扣除赔偿金后甲方应退回乙方保证金人民币:____万元(其中包括签订合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坡下面一间房屋的购房款__万元整)乙方银行开户行__________,帐户名: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一经转帐成功后,之前甲乙双方合作协议全部终止,不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纠葛和产权的归属问题,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共两页,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离职协议书 篇2

  甲方:河南***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下列保密事宜达成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签署本协议书,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并确认:已于甲方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任何劳动纠葛或劳动人事争议,经济纠纷等。

  2.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透露给第三方。 3.不得与他人串通为谋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5.对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资料,乙方已承诺如数返回。

  6.不得以甲方公司商业机密作为谋取职业的手段和发展途径。 7.不得利用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秘密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二、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指出,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持其机密性。 三、乙方离职已承诺,将接触的所有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磁盘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无论这些秘密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不得备份。 四、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的收益应还给甲方。 五、协商效力: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三年有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河南**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离职协议书 篇3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女,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现居住地址:

  鉴于:

  甲方属于户外休闲用品、工艺品等制造行业,所有资料均属内部机密,乙方系在甲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自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4月29日担任外贸业务职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业务及技术方面的机密内容;同时,也掌握了甲方的所有客户名册。现乙方单方提出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故为了保护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保证并确认:与甲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严格遵守与甲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下列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货源情报、产销策略、价格方案;

  2、甲方所有于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在册的客户信息;

  3、甲方的产品信息。

  二、乙方承诺:

  1.其在离职之后三年以内,不得在与甲方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工作: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2.在离职之后,不得抢夺日前甲方在册的客户;也不将甲方的客户介绍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损害甲方的利益;

  3.在离职之后,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视为无限期保密。

  四、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偿费。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下:

  1、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的50%计()元;该补偿费甲方自20xx年11月开始至20xx年4月止已每月支付给乙方。

  2, 20xx年8月,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元。

  3。 20xx年4月29日补偿给乙方()元。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前款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撤消、无效而消失。

  七、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全额退回第四条约定的款项给甲方;同时,乙方将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八、乙方因违约而致使甲方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不包含在违约金之内,乙方应另行承担。

  九、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乙方离职(解除芳动合同)后三年内有效。

  十、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保护甲方商业秘密部分内容互为补充.不可分割。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_、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手机:

  年月日 年月日

离职协议书 篇4

  甲方 公司

  乙方XXX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现居住地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技术及业务方面的机密内容。现乙方单方提出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离职后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保密期限及范围

  第一条 乙方保证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或者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商业秘密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二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合同内容、客户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合作厂家、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等等

  三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公司文件、财务预决算、财税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薪酬政策及未公开的人事、财务信息等等

  二、保密义务

  第三条 乙方应当与离职时返还其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并按甲方的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或按甲方的规定对有关商业秘密资料予以销毁。

  第四条 乙方离职时应保证将记载与乙方自由载体的甲方商业秘密立即删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销毁或条件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于离职时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资料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

  第六条 乙方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将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擅自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三、竞业限制义务

  第七条 乙方承诺其在离职后未经甲方同意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企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八条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费用为 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每月支付给乙方 xx元。

  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因违约而致使甲方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不包含在违约金之内乙方应另行承担。

  六、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 字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离职协议书 篇5

  甲方(企业):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产生本协议所涉乙方离职事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离职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 年月日起解除。

  二、乙方因个人原因,需将人事关系暂存于甲方,由甲方继续代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甲方应承担部分)全部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当年社保基数在每年2月、8月各缴纳6个月的费用。

  三、乙方如需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需书面送达甲方,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附后。

  四、乙方确认,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或者均已明确放弃因建立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而致的乙方所有权益,若因此成讼,均应由乙方承担全部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 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正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双方互不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六、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均已十分清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知晓协议行为的法律后果,且愿意履行本协议内容。

  七、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八、本协议共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内容完全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日

离职协议书 篇6

  摘要:用人单位可以和知悉其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事项的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但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领域范围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提供经济补偿。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的文件不具有竞业禁止的效力。生效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约人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协商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关键词:离职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经济补偿;解除

  在保护商业秘密时,由于侵害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用人单位不再青睐侵权之诉这类事后救济途径,更多地选择了离职竞业禁止协议这种事前保护途径。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离职竞业禁止问题进行约定,仅原则性规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留下了诸多尚待澄清的问题,本文尝试着进行探索,就教于学界同人。

  一、离职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需要保护,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也需要保护,当二者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不得不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细致的利益权衡。结果,法律会保护

  [1]比较重要的权利,牺牲比较次要的权利。这一做法的理论基础是卡尔多-希克斯理论,该

  理论认为倘若受益者在补偿受损失者之后情况比过去好,那么对社会来说情况就会比过去好。可惜,卡尔多-希克斯理论完全没有考虑补偿的现实性,按此理论操作可能造成以损害部分权利人为代价来换取社会福利最大化。实际上,美国法院适用的“不可披露原则”的效果就相当于此。根据该原则,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竞业禁止协议时,如果法院根据前后雇主的竞争性、雇员在前后两家单位中承担职务的相似性等证据有理由相信该雇员必定会在履行其新职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披露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那么法院可以认定雇员存

  [2]在潜在的侵权威胁并因此下达禁止该雇员在一定时期内在相关领域内执业的禁令。“不可

  披露原则”因侵害劳动者的权利而备受争议,因为在法治社会,只要是合法权利都应得到保护,不管她“多么卑微”。因此,在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时必须给予他合理的补偿,而且这种限制也必须是有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正如德国学者拉伦兹所言,如果非要某种权利

  [3]作出让步,也必须遵循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

  二、离职竞业禁止的法律依据

  实践证明,对任何一个公司商业秘密的最大威胁是来自本公司现在的及以前的雇员。正因如此,各国立法普遍认可通过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员工可以成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没有授权用人单位将其他员工作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理由限制劳动者利用可以从公共领域获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劳动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否则,会过度损害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市场竞争。为了能够有效区分上述信息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关的保密事项,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英国判例将劳动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两类,只有客观知识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美国判例区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法国判例考虑了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的时间,如果劳动者长期从事该职业,则不应限制。同时,法国还考虑了劳动者所掌握信息** 刘廷华,博士,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Email:liutinghua16@126.com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酒圣路8号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邮编644000.

  的依存度,如果劳动者所掌握的信息是赖以生存的谋生机能,也不应限制。日本法院的判例中也确立了类似原则:劳动者在就职中获得的业务上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如果已成为劳动者人格财产的一部分,劳动者事后如何利用是劳动者的自由,任何特别约定都不能拘束这种自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的注释中也指出,离职后的雇员为了谋生,

  [4]一般享有使用和利用其在以前的受雇期间所掌握的任何技术、经验和知识。笔者以为,对

  竞业禁止中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新颖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诸要素来确定,侧重考虑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三、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

  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各国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都认为应该有所限制,只是认定时限合理性的标准不尽相同,存在概括的时间限制、具体的时间限制、授权的.时间限制三种模式。按照概括的时间限制模式,无论任何工种和岗位均适用统一的时间限制,但具体的限制时间在各国又有所不同。按照具体的时间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其适用的标准因此而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按照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协议中的时间限制是合理的,则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合理性”干预。各行各业有着自身不同的特点,法律统一进行规定是不现实的,也难以照顾各用人单位的特殊利益需求。与此同时,在这知识爆炸的时代,如果对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不作要求,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原有的职业技能。有鉴于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了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同时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为两年。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为了适当鼓励竞争,在认定禁止时限合理性时应实行比较严格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证明其禁止时限的合理性,应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适当缩短禁止的时限。

  四、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

  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能够产生实质竞争的地域为限。是否构成实质竞争,主要取决于是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按此标准,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应该限制在原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市场,不应该包括其尚未开拓或触及的其他区域,或者虽然已经触及但是其市场占有微乎其微。另一种观点则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为限。很明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哪怕只在某一地区销售一件商品也可以算得上。某些跨国公司的业务遍及世界各地,其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因此也遍及世界各地。有鉴于此,有些国家也出现了无地域限制的判例。如法国法院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证明其确有保护的利益存在(例如营业范围遍及全球),纵无区域的限制仍属有效。同样,中国法院在审判中也鲜有因限制地域过宽而

  [5]认定限制无效的判决。笔者赞同前一观点,认为应将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限制在能够

  产生实质竞争的地域。如果将禁止地域扩大到商业秘密的触及范围而不考虑其实质性影响,可能对劳动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却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

  五、离职竞业禁止的领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的领域是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以及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笔者以为,上述规定中“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具体明确,但“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就显得有些模糊,不便于理解,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具体化。第一,限制技术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自行组建或受雇于使用相同技术的其他用人单位。第二,限制产品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第三,限制服务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的服务事项。第四,限制行为领域,具体列举劳动者不得从事的具体行为,如禁止招徕原雇主的客户等。很明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约定的限制越具体越狭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须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自然派生出来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无限扩大。同样,鉴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在因禁止领域问题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合理性。

  六、对劳动者的补偿

  如果没有约定竞业补偿费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理论与实务上存在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观点。有效论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当然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体现。如果因为没有经济补偿金就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成本支出。无效论的主要理由是,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妨碍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如果不给予经济补偿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竞业禁止协议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范畴,据此可以认定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德国的有关规定值得借鉴。按照德国法,经济补偿金通常以离职劳动者在原合同最后获得给付的一半作为最低标准。如果劳动者的收入变动很大,则以离职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基准;如果离职前劳动者工作不足三年,则以劳动期间所得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准。同时,还须考虑竞业禁止的地域、时间以及领域,无论如何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关于“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的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将[6]其变更为“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应由劳动者证明其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经尽到最大努力。至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允许一次性支付,但无论如何不允许事前支付。因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补偿金被劳动者提前运用,而且补偿金的数额可能得不到保证。

  七、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也可在保密协议中订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存有疑问的是,企业内部制订的规章、规则和人事制度等内部文件确立的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具有效力,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它不应对离职雇员产生法律拘束力,因为企业的规章一般系企业或雇主单方制订,雇员只有服从、遵守的义务,而无选择的权利,更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如确认企业规章能创设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无疑使雇主拥有单方面课以雇员义务的权利,势必严重侵害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事项类似于提供格式条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条款的处理方式予以认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他确实提请劳动者注意竞业禁止事项,可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一致。但是,用人单位在利用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问题时,通常不会提供相应的补偿。《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可以认定企业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的做法无效。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在离职后又履行了该协议,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而且协议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在原竞业禁止协议中增加经济补偿条款,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选择撤销协议,可以因为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时没有提供经济补偿这一过错而要求他赔偿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前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来确定。

  八、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考虑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三种情况。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可解除协议。例如,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公开时,双方可以解除协议。但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约定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果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时,可以会同劳动者协商解除。至于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在第69条和第94条规定了几种法定解除情形,具体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以及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在离职竞业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一特殊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如果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泄露,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退换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并不退换已经得到的经济补偿金。

  九、违反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

  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该协议的行为即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人的主观心态以及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在所不问。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很多时候,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可能远高于违约金,而这种损失可能因为超出了劳动者所能预见的范围而不能得到赔偿。为此,笔者建议在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其对劳动者的激励作用,使其不愿意轻易违约。具体而言,如果劳动者为自己经营而违背了不竞业义务,那么可以借鉴公司法关于归入权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者因竞业活动所获利益收归已有。如果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而违背不竞业义务时,原用人单位除了行使归入权外,是否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考虑新用人单位的主观心态而区别对待。如果新的用人单位不知道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应从知道之日起停止侵害;如果新用人单位明知或应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关于用人单位

  [7]在行使上述权利后是否还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学界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不能并用,违约金支付免除了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通常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但为了原用人单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竞业禁止义务,在必要时,原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劳动者及其新用人单位利用竞业禁止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离职协议书 篇7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从乙方入职到乙方 年 月 日离职的综合报酬 元(包含但不限于各种应得劳动报酬、加班费、补贴、补偿金和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因工或非因工部分的报酬)。

  二、在甲方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后,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乙方收到此笔款项之后无权通过任何途径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人:

离职协议书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____________中心____________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_____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____________中心持用的_________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________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整。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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