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时间:2023-04-25 13:48:08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取保候审申请书

  随着社会在进步,很多事项都需要使用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1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19xx年9月9日,滑县万寨村村民,x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现羁押于xx看守所。

  申请请求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犯罪嫌疑人xxx,于x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于x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事实与理由

  一、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

  x年12月12日,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当时,犯罪嫌疑人在事故现场,合理正当处置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以上行为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据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非诉讼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条件。

  1、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为过失犯罪,并已做出了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实际言行;

  3、犯罪嫌疑人自到案后一直如实如实供述的所涉犯罪事实,有明确和强烈的悔罪表现,并且所涉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

  4、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在涉嫌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就赔偿损失事项积极沟通,争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5、犯罪嫌疑人亲友、所在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三、家属愿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并严格遵守《刑诉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且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综上事实,结合本案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全面分析,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正确实践。

  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侯审。

  特此申请,请审查后准允!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电话:xxxx

  执业证号:xxxx

  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2

  申请人:上海x律师事务所胡启栋律师

  通信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x月x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妻子xx的委托,本所胡启栋担任xx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犯罪嫌疑人xx的保证人是xx,系嫌疑人xx的妻子,或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xx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的涉及金额不大。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答应积极退赔。

  二、犯罪嫌疑人xx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xx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四、本案是个人犯罪,不同于团伙犯罪,若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会存在串供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

  五、犯罪嫌疑人xx家庭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xx是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现犯罪嫌疑人xx被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一人须照顾两个小孩的生活起居,两个小孩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待哺乳婴儿。生活极其困难。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xx区分局

  x律师事务所(章)

  年x月x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3

  申请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江苏省徐州市xxxx财富广场B座903室。

  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月××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并于××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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