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申请书

时间:2021-06-01 18:10:13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立案申请书模板八篇

  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立案申请书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立案申请书模板八篇

立案申请书 篇1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xx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xx年9月14日

立案申请书 篇2

  申请人:朱兴银、男、四川省大竹县永胜乡人民村11组、

  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3245153、

  电话:13713867140

  申请人:黄衍政、男、香港身份证号码:H0679222802、

  电话:13267097409

  申请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衍政

  被申请人:奉慕明、男、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41号、电话:0755―25832834

  身份证号码:450104197512301613、任职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九楼

  请求事项:

  1、对被申请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2、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3、涉嫌个人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立案申请书 篇3

  申请人:王____,女,____岁,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

  代理人:朱____ , ____律师事务所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单位:____县水务局,住所地:____县___街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____县人民检察院对____县水务局“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单位____县水务局是____河____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被申请单位在河道监管上,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不作为,对每户非法采砂经营者每年收取20xx元所谓的管理费,不颁发采砂许可证,也没有查询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放纵非法采砂经营者随意采砂,使____河____段河道险象环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坏的影响,无法保证采砂经营者所雇员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请人____的丈夫____被非法采砂者____雇佣,在____县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为其采砂。20xx年4月6日,被害人____正常工作,现场作业的只有______、______和______三人,下午18时左右,____指使被害人由河东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游挪动采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东岸时,掉入____20xx年8、9月份抽砂时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里,溺水身亡。被害人____被____雇佣上工仅七天半时间,工作地点是在岸上,不熟悉采砂船水中作业的现场情况,雇主也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告知注意事项,所以惨遭不幸。如果被申请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河道实施有效监管,而不是,为了一已私利,只收费不管理,就不会发生____惨死的悲剧。被害人____的死亡与被申请人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事故后,被害人____的亲属多次找到县水务局要求其处理此次事故,对非法采砂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但他们却推卸责任:“雇主____无证采砂,属非法采砂,与水务局没关系,我们管不了。”致使被害人.____已死去三十天多了,还陈尸现场;可与此同时,非法采砂者虽无证经营,但因已交县水务局20xx元所谓的管理费,得到水务局的默许,而有恃无恐,在被害人____陈尸附近,还在继续非法采砂。对水务局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申请人十分气愤,为了给被害人____讨回一个公道,告慰被害人____冤死的灵魂,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____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____县水务局“、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专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请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此致

  ____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_日

立案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_____,女,汉族,____年11月22日出生,住__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______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______,女,汉族,现住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号午后,_____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______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_________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______离开。但是______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______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___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和申请人所在的_________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___的犯罪行为。然后_________责令_________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_________将耳环交给___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______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___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______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______公安局

  申请人:

  ___年___月___日

立案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张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 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 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 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 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立案申请书 篇6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炸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介休市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立案申请书 篇7

  申请人:虞城神禾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红旗,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虞城县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质押六百万,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反而出资300万元与汇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强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义骗取100万元贷款后个人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备还款诚意。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请予准许。

  此 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虞城神禾源肥业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立案申请书 篇8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xx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立案申请书。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xx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xx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xx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x打工,并办理暂住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请人:xxx

  xx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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