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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承诺书范文全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承诺书的事情愈发增多,承诺书如经合同认可,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同履行。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赡养承诺书范文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赡养承诺书范文全文1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婆婆的6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深圳宝安区的王婆婆今年已90高龄,与丈夫郭爷爷共育有2男4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90年5月,郭氏兄弟签订了一份赡养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赡养,父亲由二儿子赡养;在赡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埋葬费用等一律由赡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20xx年初,郭爷爷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婆婆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20xx年春季,王婆婆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
被告意见
法院受理此案件后,立即追加了4个女儿和大儿子的共同被告,并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其他几个儿女都愿意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但二儿子的代理人称,被告从未不赡养原告。根据兄弟俩签订的.赡养老人保证书,父亲由老二赡养;母亲由老大赡养,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且被告还经常为原告买吃送穿,故原告所述不实,诉求无法
律依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老大赡养。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赡养老人保证书,证明兄弟两人之间对原告赡养有约定,但该条款不能排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其已按赡养老人保证书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当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赡养其母亲。故判决王婆婆的6个儿女每人每月付给母亲生活费及护理费200元。
赡养承诺书范文全文2
所谓“精神赡养”,依笔者的理解,一般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其内容主要有: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有关调查显示:得到子女晚辈精神上抚慰的老人,要比没有得到精神上关心的老人长寿。
目前中国老年人口大约为1.3亿,占总人口的10%左右。据预测,到20xx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到20xx年,将达到4.4亿左右。我国已经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恩格斯曾经指出:“父母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了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构成了家庭,而赡养则既是家庭功能的体现,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正如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长辈不断呵护,给予道德教育与文化培训一样,老人们在他们为社会、为其他家庭成员奉献了他们的青春和智慧而步入暮年时,子女们则理所当然地应为他们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激烈、使子女忙于上班工作,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老人的孤独感也随之增强。实际上直接影响到他们暮年的生活质量。尽管物质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老年人精神需求同样也在不断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越来越多,出现了不少老年人物质生活并不困难,却起诉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件,由此也带来有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精神赡养是否具有可诉性,目前在我国司法学界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精神赡养诉求?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迥然不同。持反对观点者一般认为:一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二是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三是精神赡养不能量化,不便判决和执行。支持者则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应当包括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
笔者对精神赡养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持支持的观点的。第一,尽管关于精神赡养问题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准确界定,但是从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到今天的世界各国的法律,没有一条法律条款是不包含道德观念的。有人认为精神赡养是道德问题,法律不该介入,实际上是说不通的,更何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更应该包括精神层面上的抚慰,这不仅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也符合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而且只有确定了精神赡养的可诉性原则,才可能更好地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维护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诚如“法官不得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的司法理念一样,拓展、通畅精神赡养民事审判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司法界的共识。
第二,支持精神赡养问题可诉性具有切实的必要性。精神赡养中的物质供给具有可诉性,否则,老年人只能满足物质上的温饱生活的需求,精神生活的需求就得不到法律保障。另外,不仅物化形式的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单纯的精神赡养或情感慰籍同样也具有可诉性。这就如同在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探视尚未成年的子女的权利一样,探视权的理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同样也包括子女对父母的探视,甚至从某种角度上考虑,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的探视更多的应该是一种义务而并不仅仅是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尽管子女与父母同住,每天都能见面,但是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虐待或者限制老年人精神生活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而言,不仅具有可诉性,而且也只能通过精神赡养之诉,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三,从精神赡养的方式而言,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和作为两种方式。就前者而言一般是指子女不得以自己的行为主动对老人实施精神虐待或者故意造成老人的精神痛苦,这其中包括:不能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或者精神自由、不得以肢体或者语言的形式对老人实施精神压制,例如故意辱骂讽刺挖苦等等。就后者而言一般是指子女应该主动以自己的行为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这其中包括: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对老人主动进行精神抚慰等等。
第四,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精神赡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如果单纯以判决的形式加以体现,那么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仍然会存在诸多的问题,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请求,另一方面却在遭受着难以执行的尴尬。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反而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法院固然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例如法院判决子女在固定时间去探视父母,即便子女按照判决履行了形式上的义务,但是同样也无法避免子女通过其他方式对老人实施精神上的压制,毕竟依照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法院很难逐一落实所有此类判决的执行情况。如果老人对子女的行为不满,很可能再次提起诉讼或者对司法机关就具体执行工作施加压力,这样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进行处理,才能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从立法层面上完善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及不履行精神赡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统一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理解。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组织、民政、新闻媒体、村委会等部门的作用,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对老人精神赡养的重要意义,在社会上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让所有的人都认识到优秀的传统观念和民族习惯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让奉养、尊敬父母不仅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美德,在现代社会更要被赋予最高道德意义的社会价值观念。另外,作为基层组织应及时发现苗头,积极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并积极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化解赡养矛盾。尽可能在诉前有效化解精神赡养纠纷。三是就司法机关而言,对于已经起诉至法院的此类案件,应该较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强化诉讼与调解工作的对接。对精神赡养纠纷,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从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结合的角度,多做被告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其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四是即使最终不得不以判决方式支持精神赡养,也应当加大说理的力度,充分闸述精神赡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仅起到教育赡养人的目的,还起到法律宣传的作用。判决后,还应对此类案件建立必要的回访制度,用人性化执法去说服教育赡养人。同时法院应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向当地的基层组织或者被告人的工作单位进行通报,让基层组织和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来共同协助法院真正落实好判决的执行工作。 五是加大对拒不履行义务者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提高赡养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
赡养承诺书范文全文3
20xx年3月,经当地法院调解,由雷某的三个子女每月各给付100元赡养费,以维持其生活。然而,三个子女并未按期给付赡养费,雷某平常的生活靠好心邻居偶尔端饭给他吃,过着饱一餐饿一餐的生活。
无奈之下,20xx年6月25日,雷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子女支付14个月赡养费共计4200元。
当地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后,打破日常执行常规,认为这类涉民生案件无需开展“四查一搜”工作,应当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启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通过法官及时走访,锁定被执行人出租房屋位置,6月27日,垫江法院迅速出动3台警车,12名干警将其中两被执行人堵在家中,传唤到法院执行局。
雷某的子女到法院后,情绪激动,认为其父亲过错在前,在他们未成年时对家庭和子女漠不关心,以至于他们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造成现在的结局是咎由自取。所以才都不支付雷某赡养费。
通过执行法官亲情疏导,法律宣传,雷某的.子女明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当即支付了4200元赡养费,并表示今后每月按时给付,不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了。
之后,当法官将执行到位的赡养费4200元及时送到瘫痪在床多年的老人雷某床前。
赡养承诺书范文全文4
我是村贫困户其子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乡村振兴计划,推动移风易俗和乡风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孝善文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彰显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实现农村老年人“有收入、有保障、有尊严”的目标,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承诺:
一、经济上供养老人。每月向村“孝善基金”理事会缴纳最低100元的.老人赡养费,用于老人平时生活所需。
二、生活上照料老人。若老人生活困难,保证承担照顾责任。
三、精神上慰藉老人。保证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若在外地工作,期间保证与老人保持经常联系,并定期回家探望。
四、权益上保护老人。尊重老人生活意愿,不强行索取骗取或侵占、毁坏老人合法财产。
以上承诺,请所在村委及全体村民监督。如有违诺行为,我愿意接受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理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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