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时间:2023-01-30 12:58:19 承诺书 我要投稿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承诺书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承诺书是把口头承诺书面化规范化的一种产物。那要怎么写好承诺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1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经营行为,明确零售点安全责任,保证安全经营,自愿签订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和有关烟花爆竹的各项政策法规,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二、严格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六统一”的'经营要求,不哄抬物价,不售假制假,不跨地区销售、不非法贩运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三、严格按照《安全经营手册》进行规范经营,严禁向14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若有违背后果自负。

  四、严格遵守供销社关于零售点设置的各项要求,做到专人、专柜(专店)、一证一点销售。不离点经营,不沿街摆卖,自觉接受安监、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营业场所禁止吸烟,产品必须存放顾客伸手触摸不到的柜内,并规范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向消费者宣传安全燃放常识。

  六、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市场监督和打假举报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安监、公安、供销、工商及专营公司的安全检查和打假查处工作。

  七、严格遵守和落实危爆品消防安全的各项措施,消防设置齐备,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持证上岗。

  八、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涂改、出借、转让。

  九、经营期内发生一切安全事故 ,由安全责任承诺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安全责任承诺人、镇安监办、镇派出所各执一份。

  经营单位: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2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第一,质量第二,进度第三”的施工原则,确保襄渝二线施工生产的安全,搞好安全防护措施,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施工必须抓安全,出现安全事故负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双方特签订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乙方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乙方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

  二、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特别是外部劳务队伍)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监督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部劳务施工队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的三级安全教育、常规安全教育、季节转换及针对施工各阶段特点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

  4、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包括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作业环境、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认真作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5、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班组(包括外部劳务施工队伍)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其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6、对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停止施工,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7、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必须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对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经上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现场保护设施,强行复工。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名后即生效。

  (本责任状如有附页,双方签字后则视为认同并接受附页的内容与要求,应视为责任状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字:xxx乙方签字:xxx

  日期:20xx.x.xx日期:20xx.xx.xx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3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2xxx年2月11日至2xxx年3月5日止),安监办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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